根据有关文件及政策,运河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如下:
1、取消个人自付比例(在职10%,退休7%),保留乙类药、特检特治、一次性材料先付10%及转外地5%。
2、提高单位缴费划拨个人账户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0.4%。原45岁以下1.2%,45岁及以上1.6%,退休4%,调整为45岁以下1.6%,45岁及以上2%,退休4.4%。
3、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0元,由原来30000元调整到40000元。
4、取消住院及个人账户余额对慢性病报销的限制。
5、执行沧人字[2010]39号文件,调整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以上政策5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