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
—— 城乡居民医保:无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病种150元、糖尿病375元、高血压225元。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1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60%、退休人员70%,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3500元、退休5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
——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200元,支付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限额3000元。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200元,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限额3600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
——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同首次住院,支付比例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职工医保:无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二、住院待遇
(一)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500元,一级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起付标准的50%计算。
——职工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400元,一级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置起付线。
(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二级80%,一级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 职工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0%、退休93%;二级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8%。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均为15万元。
三、大病/大额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18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支付比例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70%,10万元以上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
(二)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本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同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
四、生育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限额补助,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000元。
——职工医保:实行限额补助,自然分娩2000元,人工干预分娩2500元,剖宫产3000元,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等其他手术3500元。
五、异地就医待遇
(一)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
省内(含京津):三级2500元,二级1000元,一级6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起付标准的50%计算。
省外(不含京津):三级3000元,二级1000元,一级600元。——职工医保:省内(含京津):三级900元,二级600元,一级300元。省外(不含京津):三级1800元,二级1200元,一级600元。
(二)支付比例
—— 城乡居民医保:
省内(含京津):三级53%,二级70%,一级80%。
省外(不含京津):三级48%,二级65%,一级80%。
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降低10%;省内及京津和省外长期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市内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医保:
省内(含京津):三级在职78%、退休81%,二级85%,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8%。
省外(不含京津):三级在职72%、退休76%,二级80%,一级83%。
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降低10%;省内及京津和省外长期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按市内待遇标准执行。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均为15万元。